黔财会职改[2008]2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和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8]79号)要求,我省已顺利完成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各项工作。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对我省考试成绩的批复,现将2008年度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发放
各市、州、地会计考办应在11月15日前,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发放给考试合格的考生。
二、材料申报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省级单位考生应于11月25日前,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到省财政厅会计处;市、州、地单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报经主管人事、财政部门审查后于11月25日前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资料报送到省财政厅会计处。
申报人报送评审材料时,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贵州省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原件各一式三份,同时,按照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黔人通[2006]139号)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
(四)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表;
(六)具备评审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人报送评审材料时,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贵州省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不装订外,其他评审材料应按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其中原件(不能装订的原件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并加盖人事专用章。
三、材料审查
从今年开始,实行申报人评审材料初审公示制度。省会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评审条件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初审结果在贵州省人事厅人事人才网进行公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