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资料:华兴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在对该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2年9月20日,该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甲企业代销A电子设备10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下同)5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80台A电子设备,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40台A电子设备。
该公司在2002年度确认销售80台A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2)2002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乙企业销售B电子设备6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B电子设备每台的销售成本为250万元。该公司已将60台发送乙企业。乙企业在对该B电子设备进行验收后已如数将货款通过银行汇至该公司。
该公司在2002年度以每台400万元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对外销售,不向其他公司销售。
(3) 2002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丙企业签订销售安装C设备1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合同规定,该公司向丙企业销售C设备1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700万元;C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丙企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10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C设备运抵丙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C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50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度按800万元确认销售C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4) 2002年10月18日,该公司与丁企业签订一项电子设备的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该电子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 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30%,发生设计费用6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2003年3月30田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40万元。丁企业按合同已于12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用24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将收到的24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并将已发生的设计费用结转为成本。
(5)12月20日,该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向W企业销售D电子设备5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
12月22日,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D电子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3年3月20日前以每台408万元的价格将D电子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电子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2年度已按每台40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要求:
分析判断华兴公司上述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1)属于代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对于代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以收到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确认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本案例(1)中,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A电子设备80台,但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为40台。
本案例(2)属于商品销售收入方面的收入确认。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首先要判断该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至对方,如果已转移到对方则应确认收入;反之则不能确认收入。其次,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判断,如果销售客户属于关联方,则应按照关联方交易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进行确认。本案例(2)似属于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在本案例(2)中,该公司生产的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销售,按照关联方交易确认收入的规定,即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销售收入。根据本案例(2)的资料,该公司向乙企业的销售价格为其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60%(400万元÷250万元),超过120%,似应按每台300万元(250万元×120%)的价格确认B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
本案例(3)属于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的确认。在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该交易需要安装和检验。在本案例(3)中,在本期虽然已经将商品运至对方,但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似不应确认收入。
本案例(4)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收入的确认,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则要考虑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其次,在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还应当确定本年应当确认收入的金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将在第二年完成,似应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确认劳务合同收入。
本案例(5),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D电子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D电子设备的义务。因此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如果将上述交易判断为商品销售业务,则应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并计量相应的收入。如果判断认为属于融资业务,则应接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本案例(5)似属于融资业务,不应确认收入。
「案例2」
资料: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的软件开发企业,计划在2003年申请配股。A公司为东方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公司拥有其90%的股权;A公司拥有B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100%的股权。东方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除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东方公司除投资收益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无纳税调整事项。东方公司2002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2年6月1日,在东方公司帮助下,A公司与Ⅹ公司签订了一项软件开发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Ⅹ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甲、乙、丙三套系统软件,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应严格按照Ⅹ公司所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如A公司不能按照X公司的规定或要求开发软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A公司承担。
项目应于2003年2月1日前开发完成。项目开发过程中,如果Ⅹ公司临时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导致项目开发期延长,应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事项。A公司如不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每口按合同总价款的0.4%向X公司支付违约金。软件开发完成后,由X公司派专人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
项目产品以磁盘介质为主要交付方式,以线路传输为辅助交付方式。A公司对交货质量承担完全责任。
协议签订后至2002年12月31日,Ⅹ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余款于A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并由Ⅹ公司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果Ⅹ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日加付合同总价款0.4%的违约金。
(2)2002年6月20日,A公司鉴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将上述开发任务的一部分转包给B公司,所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2002年12月1日,A公司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
(3)2002年6月30日,A公司为上述项目开发与X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A公司向Ⅹ公司购买用于上述项目开发的设备,总价款为 2000万元。2002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Ⅹ公司运来的上述设备,并于2002年12月25日向Ⅹ公司支付上述设备款2000万元。假定该设备只能用于上述项目开发,且无净残值。
(4)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其他资料如下:
至2002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X支付的合同总价款的65%.
2002年12月31日,经外部软件技术人员测量,该项目开发已完成70%.
A公司预计完成项目开发需发生的总成本为14000万元。
除支付B公司转包合同价款和向X公司购买设备价款以外,A公司另发生其他项目开发费用7000万元。
A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收入和成本作了如下确认:
(1)A公司将与Ⅹ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总价款20000万元确认为2002年度的劳务收入;
(2)项目开发费用通过“科技开发成本”科目归集,包括设备购置价款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7000万元,三项合计100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将“科技开发成本”项目余额10000万元全部结转为劳务成本。
要求:
(1)判断A公司上述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给出正确的确认结果。
(2)请简要说明A公司原收入和成本确认结果对东方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及其金额。
「分析与提示」
(1)A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是不正确的。
A公司所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因而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
A公司正确的确认结果如下: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A公司于2002年度应确认的劳务收入和结转的劳务成本如下:
应确认的劳务收入=20000×70%=14000(万元)
应结转的劳务成本=14000×70%=9800(万元)
劳务成本结转后,“科技开发成本”科目的余额为200万元,应在A公司200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2)A公司上述收入和成本确认导致虚增2002年度收入6000万元,多计费用200万元,两项相抵,虚增利润5800万元。
由于东方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当A公司2002年度利润虚增时,必然会导致东方公司2002年度的投资收益和利润总额虚增。
投资收益和利润总额账面虚增数=5800×(1-33%)×90%=349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