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4月14-5月16日网上报名
关于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8]32号),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 9:00- 5月16日 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4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报名确认”时间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2008年5月12日至16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即后门)。
联系电话:22203889。
(三)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
9月5日 |
下午 |
14:00—17:00 | 资产评估 |
9月6日 |
上午 |
9:00—11:30 | 经济法 |
下午 |
14:00—16:30 | 财务会计 | |
9月7日 |
上午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下午 |
14:00—16: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各科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为3年,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为2年,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场设置
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
(一)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收费
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附件: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 程类 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2、 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 2008年9月4日。
二、报名者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
1、《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2张大一寸近期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符合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条件第6款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免试部份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上两个年度内参加考试且有合格科目的考生,须正确填写“上一年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无论何时,经查属实的,将按人事部令第3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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