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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4月7-17日报名

来源: 2008-04-13
普通

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牡人发[2008]195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日 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9月5日
下午
14:00—17:00资产评估
9月6日
上午
9:00—11:30经济法
下午
14:00—16:30财务会计
9月7日
上午
9:00—11:3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
14:00—16: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4月7日至4月17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6或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至4月18日。各主管部门统一携带考生报名表和报考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到市考试中心(西小太平路、七星街北103号五楼)进行现场确认、交费(每人报名费15元;《资产评估》科目38元,《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每科目28元)。不进行现场确认、交费,报名无效。联系电话:6271996。

  2006或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三)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等无主管部门或档案在人事代理服务中心的考生按要求将材料报牡丹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报考单位填写牡丹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232026.

  (四)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准考证打印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8月25日至9月3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置

  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七、参考用书

  2008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联系人:陈丽英,联系电话: 6987265。

  八、考生须知

  (一)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考试前与报名点联系。

  (二)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各科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发放、回收。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牡丹江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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