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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文丽: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行政法律制度—3)

    普通 来源: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2008-06-09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 行政行为

      [考点提示] 行政行为的效力

    D.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答案]C

      [解析]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可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考点提示]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例题]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  )。

      A.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B.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

      C.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D.相对方依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赔偿

      E.相对方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答案]ABC

      [解析]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考点提示] 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5、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7、行政给付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8、行政裁决特征:

      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不包括涉及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公安机关);

      ②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③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④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所给予的确定和认可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各项行政确认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B.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C.行政确认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制约

      D.行政确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由裁量

      [答案]D

      [解析]考核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分类的考核。

      [例题]下列各行政行为中,(  )是行政裁决行为。

      A.城建部门认定某建筑为违章建筑,并作出拆除的决定

      B.工商部门认定某企业违法经营,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C.公安部门对某交通事故纠纷做出处理,决定肇事者赔偿受害者损失5000元

      D.税务部门认定某企业逃税,决定处以罚款

      (6)时效制度

      [例题]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对此,下列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

      B.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C.行政机关应将做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

      D.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

      [答案]D

      [解析]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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