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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知识点总结(行政法部分)

普通 来源: 2006-05-24

  第一章 行政法

  行政,通常意义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

  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核心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行使要符合的条件 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二、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做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三、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包括判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驻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一、是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依照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三、地方性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多选)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根据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泶蠡峒捌涑N岬热乜赡苤贫ǖ胤叫苑ü?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际惯例)

  行政法关系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上多具有非对等性

  四、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国家设立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其国家行政权。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具备了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有关国家行政的权限被委托给组织或个人行使时,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虽然也行使国家行政权,但由于该权限的行使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所为的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委托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汕头、珠海市等)

  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各部委是行政主体

  直属机构不同于办事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域设置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不是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被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行为(重点)

  行政行为的特征

  1. 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撤销判决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须掌握内涵)

  1.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以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写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选定化和具体要求化。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做出行政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执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按照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只可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五、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

  1.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返还,赔偿,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 对象的普遍性2.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 准立法性4. 不可诉讼性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其规范程度和效力等级为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一、具有行政的性质 二、具有立法的性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1. 国务院2.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 国务院直属机构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 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行政征收就其性质来说:单方,无偿。

  行政征收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行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是

  1. 行政许可证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申请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 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分类

  1. 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2. 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3. 独立性诗歌与附条件许可4. 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5. 长期许可与限期许可6. 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行政确认的特征

  1. 要式2. 羁束

  3. 外部表现形式以技术鉴定书出现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强制行为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以适用的目的和程序为标准,行政强制分为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处置权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课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该义务人改造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或其它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训诫罚。

  人身自由罚是予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15,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两种。

  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或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工农业活动的一种行为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并不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相对方的财产收益权,而是责令违法者暂时停止其所人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就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通报批评也是)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各部委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实施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不同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都依法享有罚款处罚权时,应当协商管辖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后择一重罚。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二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三是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应当从轻或减轻(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50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对于在两年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清行政违法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开的听证会。(只适用此三种)

  听证程序的特征:

  1. 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 听证公开进行。

  3.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只适用对公民个人2000元以上和对单位组织处以10000以上罚款的案件)

  4. 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组织听证)

  5. 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各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处罚的情形有,

  1.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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