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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者申请备案公告

普通 来源: 2005-10-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的通知》(国税注字[2004]11号)的有关要求,已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非执业或执业备案登记。

  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手续的,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申请备案申请表一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备案申请表粘贴一寸照片;

  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的,由本人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程,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办理地址:胶州路58号1004室,联系电话:62159906.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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