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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普通 来源: 2006-07-04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4日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资产评估行业(2006-2010)人才培养规划纲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它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省注协、省评协(以下简称我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应把它放在发展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的首要地位,积极做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熟练掌握的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咨询理论和实务、税务理论和实务、资产评估实务、建筑工程评估实务、机电设备评估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计算机技术、外语、职业道德、事务所管理知识、以及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培训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侧重点视不同对象而定。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分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非执业会员六个层次。

  主任会计师应掌握全面管理事务所的业务及行政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审计、评估计划、程序、审计、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处理与协调内外关系、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到高级培训课程的讲师和负责人所应拥有的知识;

  部门经理应掌握控制审计、评估过程、审查审计、评估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部门内关系、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初级到中级培训课程的讲师所应拥有的知识;

  项目经理应掌握独立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技能,包括项目谈判、项目组织与实施、解决有关复杂问题等,并要具备相关特殊行业知识;

  一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掌握以制定审计、评估计划和程序、执行到起草审计、评估报告所需的技能以及相关计算机、税务、经济管理、一般行业知识;

  所有在事务所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非执业会员都应该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及职业道德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非组织形式两类。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1.参加我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2.到我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

  3.参加我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4.参加经我会批准,由有条件的事务所自办的内部培训;

  5.中注协、中评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

  非组织形式的续教育培训包括:

  1.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

  2.担当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

  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4.参加各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

  5.在国内外其他事务所的实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止次年的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发表的专业论文,每年最多可折算为15个学时;承担我会培训班的授课任务,每年最多可折算为20个学时;参加中注协、中评协或我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年最多可折算为15个学时;在国内外其他事务所的实习,每年最多可折算为40个学时。

  执业道德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周期。

  第八条 继续教育教材的选用,以我会提供和推荐的教材为主;以报经我会认可的,由各事务所组织编写的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为辅。

  第九条 我会为每个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立一套培训档案,并填发我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手册》。有组织形式的培训记录由中注协、中评协和我会盖章有效;非组织形式的培训记录由我会审核,所属事务所盖章有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年检时,应出示其《继续教育培训手册》,提供其培训记录。如果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者没有诚实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每一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都要按要求在其《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记录其培训情况。

  第十条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未完成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1.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2.生育;3.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4. 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我省省内的继续教育工作采取统一组织、我会和各事务所分工合作、省级培训与事务所自办的业务培训多头并进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我会的职责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全省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检查和考核事务所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我会按照制度培训计划自办各类专题培训和研讨班,同时将委托部分事务所承办部分省级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各事务所应明确本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继续教育目标,建立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和我会培训的人员以及由我会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各项培训,各事务所必须按分配的名额认真选送参加。对连续两次不参加的事务所且无正当理由的,我会除按照有关行业法规进行惩戒外,还将取消其所内全体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和我会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各项培训的机会。

  第十四条 有条件(指有辅导能力)的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须向我会报送培训计划、内容、教材、师资,经批准和考核后,我会承认其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我会选送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培训的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向我会提交该次培训的详细书面总结报告,并且有义务承担省级相关专题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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