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加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通过给出的资料,考生应该明确一下三点:该题目考察的是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借款出资的;借款到期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1)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行为发生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而乙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当于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种抵偿借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乙能否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不能乙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乙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解答]
债务人甲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对乙的债权;债权人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案例2: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解答]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解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解答]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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