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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一)

普通 来源: 2005-12-25

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要素概念、主要特征及会计等式

  (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三)掌握会计确认概念及基本确认条件

  (四)掌握会计计量概念及计量基础

  (五)了解财务会计报告概念与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它分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一、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它们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的计量。

  (一)资产

  1.资产的概念。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资产的主要特征。

  (1)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2)资产预期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二)负债

  1.负债的概念。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负债的主要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合称为留存收益。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某个特定的时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存在平衡关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它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

  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它们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量。

  (一)收入

  1.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收入的主要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费用

  1.费用的概念。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2.费用的主要特征。

  (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

  (2)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

  (3)费用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三)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四)收入、费用、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

  收入减去费用,并经过调整后,等于利润。在不考虑调整因素(比如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的情况下,收入减去费用等于利润,即,收入-费用=利润。它是编制利润表的基础。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相关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一贯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可比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都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就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及时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及时性原则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七、明晰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明晰性原则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十三、重要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节 会计确认和计量

  一、会计确认

  (一)确认的概念

  确认是指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地记录并列入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的过程。

  会计确认涉及以文字和金额表述一个项目,并将该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的总额中。

  (二)基本确认条件

  某一项目能否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除了要满足会计要素的定义以外,还应满足以下两项基本确认条件:

  1.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

  2.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表明,一个项目符合某个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会自动要求确认另一个会计要素。比如,在将某个项目确认为资产的同时,通常会同时确认一项负债或收入等。

  二、会计计量

  (一)计量的概念

  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记录并在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

  会计计量涉及选择具体的计量基础。

  (二)会计计量基础

  会计计量基础是指用货币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采用的标准。

  会计实务中使用的计量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

  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最常用的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在运用历史成本计量时,通常会结合其他计量基础。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二、财务会计报告分类

  按编报期间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可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都是在会计年度内编制的,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第二章 应收和预付款项

  [基本要求]

  (一)掌握应收票据的核算

  (二)掌握应收账款的核算

  (三)掌握坏账损失的核算

  (四)掌握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的核算

  (五)了解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应于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据面值予以确认。

  二、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

  (一)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二)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节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应于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时,按向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予以确认。

  如涉及商业折扣,则企业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如涉及现金折扣,企业应按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第三节 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一、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

  二、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按应收金额入账。

第四节 坏 账

  一、坏账的概念及坏账损失的确认

  (一)坏账的概念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

  1.企业应于会计期末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坏账准备。

  一般来讲,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2.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3.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不应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4.企业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视为滥用会计估计,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

  (一)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的一种核算方法。

  (二)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应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账款,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账款、且各笔应收账款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确认收到的应收账款;如无法做到,则应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账款的账龄也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通过应收账款等核算。

第五节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一、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的,应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负债,作为短期借款等核算。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有关借款核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期末,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的,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一)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款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并按相关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存 货

  [基本要求]

  (一)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二)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三)熟悉存货的确认条件

  (四)熟悉存货减值的迹象

  (五)了解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六)了解存货盘存和清查的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节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一、外购的存货

  外购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一)采购价格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其他税金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三)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以上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对于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其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而比照盘亏存货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构成,不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一)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加工的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

  企业在存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否则,应按照一定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货加工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应通过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存货其他成本

  存货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产品设计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下列费用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应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过程。

  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成本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

  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五、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六、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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