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三)
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可以因破产而解散。(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没有破产的说法。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全体合伙人作出除名决议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建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贷款10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7、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另外,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8、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答案:×
解析: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9、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6万元、2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60%、2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答案:×
解析: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如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其后不得要求清偿。( )
答案:×
解析: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投资人偿债,但不得超过五年。
1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虽然都要求是自然人,但是就国籍方面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对此没有限制。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四、简答题
1、2002年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2年9月6日,长远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长远企业进行清算。经查,长远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于2月10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长远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①用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长远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22000元,可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 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四、简答题
1、2002年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2年9月6日,长远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长远企业进行清算。经查,长远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于2月10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长远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①用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长远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22000元,可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 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四、简答题
1、2002年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2年9月6日,长远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长远企业进行清算。经查,长远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于2月10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长远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①用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长远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22000元,可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 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五、综合题
1、2003年7月,A、B、C、D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B、D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以ABD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提出退伙。在该年9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9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9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问:(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A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D向乙公民借款时,在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那么,D的出质是否有效?
答案: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C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必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有权向A、B、D、E要求偿还其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乙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订,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乙明知B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订,则该合同无效。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D只征得了A的同意,尽管A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D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ABE的同意,D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
解析:
2、2002年1月,A、B、C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B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C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2年4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2年6月, A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B、C表示同意。同月,A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7月,D入伙。D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2003年3月,B、C、D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3年4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A要求偿还全部贷款,A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D要求偿还全部贷款,D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B要求偿还全部贷款,B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C要求偿还全部贷款,C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B、C、D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A、B、C、D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A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B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B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C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C、D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A、B、C、D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A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B、C、D追偿。B、C、D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B、C、D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3、2001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6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12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5万元,丁以货币出资5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比例,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0%,乙38%,丙22%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6%,乙24%,丙 25%,丁15%;(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1年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2)2002 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2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5万元。 2002年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6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2年4 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4)2003 年4 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B 公司的到期债务8 万元。D公司于2003年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 公司胜诉。D 公司于2003年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 公司偿还了在合伙企业中自己应按份的责任。此时A公司还继续要求丁偿还其他合伙人应偿还的那部分责任时,丁是否可以拒绝,说明理由?(4)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聘任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7)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
(1)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不对。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3)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不可以拒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4)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