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考生申请复核考试成绩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3]175号)文件精神,若考生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核查手续,逾期不予受理。而核查范围仅限于: (1)主观题试卷。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2)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3)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我市考生可在8月12日前向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体育路健升大厦15楼)提交《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办理成绩复核手续。 东莞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