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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普通 来源: 2007-10-16

京人发[2007]100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上述一所列基本条件,可报考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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