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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扣除限额有哪些规定?

来源: 深圳税务 2021-03-26
普通

【问题】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扣除限额有哪些规定?

【答案】

一、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主、投资者、合伙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二、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七、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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