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对于定金或订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财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知识之外,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税务、经济法等知识(这也是职称考试和CPA考试将税务和经济法列为考试科目的原因)。
为了帮助财务新人们规避风险,下面请看财务人员对于定金或订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付予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入房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一:2017年2月14日,原告张某向被告公司订购了大众汽车一辆,并签署了《购车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198000元,当日由原告张某向被告交纳了定金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25天内被告向原告提供约定的汽车。
同日,原告张某依约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被告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注明收到原告“定金”3万元。约定的交车时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车辆,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订金
从字面来看,“定”与“订”的解释是“决定”与“订购”,两者的意义程度不一样,即先“订”再“定”。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案例二:2016年10月21日,陈某与白某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合意,白某为出卖人,陈某为买受人,房屋价款为7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由买受人陈某于合同签订时向白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当天即向白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白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陈某“订金”10万元。
一个月后,白某反悔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李某,白某还于2016年11月26日未经陈某同意将房屋定金10万元退回至陈某的银行账户,表示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纠纷发生后无法协商处理,于是白某将陈某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白某形成的开头《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是,争议房屋已经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
因此,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由被告白某退回原告“订金”10万元,赔偿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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