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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肺炎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来源: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2020-03-11
    普通

    问题:新冠肺炎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实务

    答案: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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