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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发票且对方已注销,如何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8
    普通

    会计实务

    问题: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100万且已对公转账,但是甲公司一直未给乙公司开出发票,而且甲公司居然给注销了,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让100万税前扣除且降低税务风险呢?

    答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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