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了,你知道为什么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2号。在公告32号中明确: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将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之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表可以合并,主要是因为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等有很多联系。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哪些异同点?今天网校就带着大家进行一下比较。
1.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通常,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也都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以,一个纳税人既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又是房产税纳税人的情况非常多。
2. 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屋。
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两者紧密关联。对土地使用人征税和对房产所有人征税,两个税种放在一张表格上更加合理。
3.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表述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表述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有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经历的财务都知道,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按年征收按季申报,财务都是在每年的1.1-1.15(元旦顺延)、4.1-4.15(清明节顺延)、7.1-7.15、10.1-10.15(十一假期顺延)申报和缴纳上一季度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正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每个季度申报缴纳一次,并且通常有房产的企业也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以两个税种同时申报,既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程序,也方便税务比照是否企业有漏税种申报的情况。例如,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里填写了对应的
“房产编号”“房产原值”等信息,也有对应的房产税本期应纳税额,但是在同一张申报表中的“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土地编号”“宗地号” 等信息却是空白的,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应纳税额却是零,那么企业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从申报表上便一眼看出来了。财务人员在季度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也要对此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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