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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这一行为会对“增值税”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 东方税语 2019-07-05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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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机率大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一般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后要想再转入必须经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核实过程中会索取一些资料,根据部分省份的规定可知,其中对现金流核实是其中的必查项,证明现金流的资料均要求必须是银行支付凭证,因此企业出纳在选择对外付款时建议采用非现金的支付方式,后续一旦出现异常凭证情形时,还会有补救的可能,否则将会对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湖北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属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如何操作?

(1)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运输货物的运输发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国税】我单位近期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说有几张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需要做进项转出,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该进项发票异常的原因后进行相关处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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