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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企业发生商品退换货时发票怎么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30
普通

【案例1】︰商品部分退回的发票处理

A公司代理B公司产品,从B购买了200W的产品销售并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现A公司需要注销,已经售出10OW的产品。B公司同意收回A未销的100W产品。

【问】∶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步骤】:

1.A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到信息表并进行比对。

3.B公司在系统中下载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4.如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和填开跨月,需在当月先将进项税额转出,在收到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案例2】︰境外发生退货,直接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操作WE公司有一家澳大利亚的客户R,今年由于疫情,销售萎缩要求退货。WE公司同意了退货。考虑到这些货物无法在中国市场销售,运回中国费用也比较昂贵,WE打算把这些货物销售给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ww。

【问】:1.是否可以把货物直接从客户R公司运往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

⒉货款是否可以由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WW打给客户R公司,WE公司再把款打给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WW?

【政策依据】∶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第六十六条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1.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3】:S公司是一家销售生鲜的电商,雨季来临,不少货物采购时出现霉变问题,供应商同意将已经销售给S公司的一批杨梅做折让5%的处理。同时S电商的出口货物同样也发生了霉变,和客户也约定了5%的销售折让。

【问】:

1.S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需要做哪些处理?

2.出口货物折让不能收汇该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规定,出口货物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建议具体操作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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