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筑企业开票规范
注意点一
正确选择对应编码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305”打头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其中“建筑服务-工程服务”选择“30501”打头编码,“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选择“30502”打头编码,“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选择“30503”打头编码,“建筑服务-装饰服务” 选择“30504”打头编码,“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选择“30599”打头编码。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选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建筑服务预收款”,对应编码以“612”打头。
注意: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
注意点二
开具发票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注意点三
备注栏填列要完整
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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