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是否可以将与客户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冲?
问题描述
我企业和另一家企业,双方因生产产品的种类不同,因此相互购买对方的产品,并且各自按市场销售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财务是否可以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冲,需要出一个应收应付互抵协议?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与同一客户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业务。经过对账后,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同意,以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采购货物形成的应付账款债务对冲,对冲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对冲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同时应付账款所对应的付款现时义务已经解除,贵公司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上述对冲,是为降低交易成本,依据协商一致或达成的抵账协议,对于上述交易(需要依法纳税)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抵账,该抵账具有交易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
政策详情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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