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期间发生的相关成本的会计核算
试运行相关成本的会计核算?一起看看!
根据15号准则解释:
问题:对于这部分确认为存货的产品,其存货成本如何确认?是否需要承担所有的投入成本?如果要承担的话可能造成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很高,如果是承担部分成本,应该如何确认分摊的成本金额?能否按照产品的市价来确认为存货成本以减少人为操纵空间?
答案:企业区分试运行费用中哪些属于“在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的相关产出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和哪些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其预订用途的相关成本”时,我们理解关键的判断在于是否已形成或将形成独立于在建工程之外的可单独销售的产品。如有,则可归属于该可供单独销售产品的成本应按照存货准则或其他相关准则(如,另外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或合同履约成本等)进行处理。即使该可供单独销售的产品至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时,企业尚未开展销售、或选择自用、对外捐赠等,(尚)未给企业带来收入,但相关产品的成本依然应按照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而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对于试运行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下同)成本的归集口径,我们理解原则上应当与假设该项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下正常量产产品的成本构成相同(如根据BOM表确定),除了因试运行生产而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试生产产品的增量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材料费、能源费、修理费等变动成本)以外,也应包含通过系统、合理的方式分配给试生产产品的制造费用等间接成本,不包含在正常量产情况下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也不包含销售环节产生的销售费用。试运行产品成本不包含该项尚未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成本。
对于试运行过程中不能归入试运行产品和销售成本的支出,应对照上述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只有在证明相关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才能将其归入在建工程成本。因为该项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故其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在试生产期间不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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