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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21-04-21
普通

【问题】

2021年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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