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所激励的股权或股份时,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个人转让所激励的股权或股份时,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今天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1)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股权,一律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税
①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②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计税,流通股免税。
(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及孳生的送转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及孳生的送转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1)个人以出售、公司回购、强制过户等方式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取得股权方式 | 股权原值 |
现金出资 |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 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
无偿让渡 | 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 |
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 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 |
除以上情形外 |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 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的;
④其他应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3)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方法有:①净资产核定法;②类比法;③其他合理方法。
(4)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股权转让是否完毕,一看股权变更登记,二看撤回原因是否是司法裁判。
【案例】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9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9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不考虑其他因素,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案例解析】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剩余1万股属于流通股股票,暂免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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