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关注!新公司法下,不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什么风险?
《新公司法》一经出台,影响颇大,尤其是五年内实缴的规定,那么,新公司下,股东就是不出资,有什么风险?
五年实缴的详细规定
新公司法下,股东就是不出资,有什么风险?
1.发起人、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股东面临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防范不靠谱的队友: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将面临董事会催缴,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5.未规定出资,股东可能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需要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7.转让未实缴股权,老股东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8.规定期限内应缴未交的资本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有什么风险?
1.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抽逃出资,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股东存在缴纳个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抽逃出资,通常在账面形成“其他应收款——**股东”,抽逃出去的资金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将可能视同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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