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特殊情况 你知道几个?
因为一般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较长,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是这样计提的: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然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企业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累计折旧的特殊情况: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3)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4、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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