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到底有什么区别?
正因为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收入的确认依据不一致,所以企业所得税才有调增调减额,就是调整会计上的利润与税法上的利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接下来咱们来看看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吧!
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与税法上有截然不同的区别:
1.在收入确认的形式上存在区别
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等。
然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进行了项目罗列,更加的具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在收入确认的范围上存在区别
会计收入:要求区分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
应税收入:首先,被分为流转税计税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其次,收入还要划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3.在收入确认的原则上存在区别
收入准则:确认会计收入的五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如:融资租赁、售后回购、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等。
应税收入: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确定性特征, 往往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重于实质”。
如:超过一年(含一年)以 上仍不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4.在收入的业务确认上存在区别
会计确认:企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 等方面时,应根据具体用途,按产品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税法确认:税法中规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交际应酬、股息分配、 对外捐赠等方面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应将不含流转税的产品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方面,上述会计核算中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可能不得在税前扣除(如非公益性捐赠),或只能连同企业本年度其他同类支出一并限额扣除 (如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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