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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15个问题!保证你曾经问过!

来源: 人民日报微信端,人社部微信端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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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一直是我们最关注的民生问题,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今天给大家整理了社保常见16个问题!都是热点问题,保证你曾经问过。

社保常见15个问题!保证你曾经问过!

01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休?

不正确

并非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退休,而是要满足退休年龄。以男性职工为例,一般而言,不到60岁,即使已经缴了20年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02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纳?

不正确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

①累计缴费满15年;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03 退休了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准确

一般要缴满15年,退休时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想退休时就能拿养老金,务必在自己退休前十五年就开始缴费。

04 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05 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基金会跟着人走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07 异地转移接后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领取养老金待遇呢?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08 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是什么样的?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09 医保断缴会清零吗?

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广州市医药的缴费历史是累计计算的,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缴费历史清零,但是断缴影响会有很多,如:

①停止缴费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②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房买车等都与医保缴费年限息息相关

③长远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满最低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010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怎么办?

①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②选定点,从公布名单中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登陆人社部社会保险网查询系统(si.12333.gov.cn)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③持卡就医,就医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带上社保卡,它是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011 失业就可以领失业险么?

并不是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012 什么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013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

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14 职业病算工伤吗?

答: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不同时段,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①在岗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②离职或退休、退职前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等一些省市还特别规定,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③离岗或退休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015 因工外出,为何工伤认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 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名词解释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2)“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这类案件作出认定时,需要一双“火眼金睛”。

①因工外出的区域 “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案例一】燕某系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职工,受单位委派到市住建委领取公司二级建造师准考证。

燕某领完证后在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倒受伤。经单位申请,燕某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案例二】王某系某市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单位委派其赴省城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联系项目业务。

王某在办理完公务从省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单位申请,王某被认定为工亡。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

以上就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社保相关内容,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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