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切莫忽视税前扣除风险!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涉及的进项税额计算抵扣问题是今年的热点话题,然而,除此之外,关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您是否忽视了以下风险呢?接下来,我们就以甲企业于2019年11月取得的三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为例,一起来看吧~
该组票据为员工张某休探亲假企业按规定给其报销往返路费2660元,张某提供的往返飞机票上注明的票价2480元,燃油附加费128元,其他费用52元。那么,针对该笔支出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计算抵扣,该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笔支出属于集体福利项目的支出,因此,对往返机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该笔支出2660元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注意扣除限额问题。
企业老板提供的名头为其妻子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老板妻子非本企业员工。那么,针对该组票据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该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老板的妻子不是本企业员工,因此,该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因老板的妻子不属于本企业员工,该笔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部业务员李某出差而取得的往返高铁票支出,高铁票注明的总票价为588元。那么,该组票据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该组票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因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88÷(1+9%)×9%=48.55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针对该笔差旅费支出,企业能否按588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针对该组票据,企业可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8.55元,因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即588-48.55=53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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