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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税务注销?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19-11-06
普通

会计实务

问题: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案:

1.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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