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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补助免征个税须谨记“三个有”和“三提醒”!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2019-08-09
普通

差旅补助免征个税须谨记“三个有”和“三提醒”!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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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有制度

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

二个有:有证据

职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

三个有:有形式

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提醒一

以差旅补助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各项补贴,特别是有的公司出差补助每月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的出差补助没法享受免征个税优惠!

提醒二

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大额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三

差旅补助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但是金额要符合合理性,只有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政策参考一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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