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呢?
来源: 厦门税务
2024-06-07
普通
【问题】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呢?
【回答】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需要留存以下三类备案单证。
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果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此外,如果纳税人发生的是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则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如果选择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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