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资产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会计核算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后,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支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实际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增值税税额不属于租赁付款额的范畴,不应纳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
2、出租人为确保承租人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该租赁保证金不属于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应该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个人意见是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凭证后面附的是摊销计算表,出租方并不会开利息费用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和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会计核算上每年计提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与利息费用之和跟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每年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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