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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关系

来源: 江苏税务 2023-05-30
普通

《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扩围后,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按照相应身份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结果判断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呢?一图带你看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例1 

A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120人和3500万元。A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2023年1-3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

解析:A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A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2 

B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B公司依照规定于2023年4月23日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5月10日按月申报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都不可以。

解析:B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 

C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7月10日根据规定办理2023年第二季度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

解析:C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C公司按规定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4-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例4 

D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D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2023年1-3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D公司需要对2023年4月10日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

解析:D公司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符合新设立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条件,因此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5 

E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底前,E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E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2023年4月和7月征期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申报2023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E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需要对已享受优惠的“六税两费”进行更正吗?

答: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无须更正,2023年4-6月的“六税两费”应当更正。

解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E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E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E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E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但E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6 

F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当年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F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汇算清缴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8月,F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2020年度和2022年度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F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需要对2022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已申报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进行更正吗?

答: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无须更正,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六税两费”应当更正。

解析:F公司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F公司于2023年8月更正了2021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F公司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但2020年度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六税两费”可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要更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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