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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五个常见误区

来源: 安徽税务 2023-05-29
普通

 误区一:股息、红利并入经营所得 

正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1〕84号

 误区二:将合伙人“工资”税前扣除 

正解: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而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税〔2000〕91号

 误区三:合伙人分红后才去申报纳税 

正解: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对利润做出分配决定,都应将其计入投资人当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税〔2008〕159号

 误区四:个人及家庭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正解: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财税〔2000〕91号

 误区五:用合伙人亏损抵减自己盈利 

正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文件依据:财税〔2008〕1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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