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0-15
普通

【问题】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个例子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更多推荐:

@1.09亿个体工商户,别忘享受这些税费优惠

最新政策: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