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相关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的规定,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一起来了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图 综合所得税率表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
第二步:点击进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模块。
第三步:新增收入信息。根据实际填写“基础信息”、“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扣除及减除”、“其他”,并保存。
第四步:点击【返回】,点击【税款计算】,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
第五步:申报表填写完整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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