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的时间界定是什么样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2-20
普通
【问题】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也就是说,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规定中的“逾期”应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逾期”的理解,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返还期限不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来界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虽约定了返还期限但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想要了解关于内外帐分录问题的小伙伴,快去学习
熊超老师讲解的
内外帐分录处理事务吧!!!
熊超老师:会计师、税务师,财税实务专家。 5A级事务所从事税务鉴证、顾问和税务咨询实务工作多年,擅长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和纳税筹划的实务运用。20+年奋斗在中小企业财税实务第一线,实战经验丰富,心得独到。曾在多家全国性的知名会计培训机构(面授)担任会计实操讲师,洞悉理论与实操的差异,知晓企业所需与学员所求,所以授课特别接地气,并且在国内首倡“税会一体化”教学法,让税会的实务运用不再是一件难事。
课程收益:通过学习规范全面的讲解了内外账会计科目设置,通过本课程学习能全面掌握日常经济事项凭证编制的会计分录,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技巧,解决实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点击下方图片即可报名>>
更多财税免费直播课程,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每天都有免费直播课程,看直播立即领取代金券,最高可领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