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账应注意什么?快来收藏
年末可以说是财务人员最繁忙的时节,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企业的结账工作,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年终结账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呢?快来看看吧!
一、资产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1.盘点内容:①盘点库存现金 ②盘点存货 ③盘点固定资产
2.盘点库存现金:①按币种分别编制盘点表 ②出纳盘点,其他人员监盘 ③对保险里所有物品进行清点
3.盘点库存现金:
①对超限额保管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②对出现的长、短款问题,应查明原因和责任,不能因为是长款而放松审查;
③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④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⑤清理保险柜保管的私人物品(比如董事长的银行卡等)。
4.存货盘点: ①制定盘点计划 ②实施盘点 3.盘点后的账务调整
5.实施盘点:
①如有大宗存货,提前准备专用计量设备(如煤炭,钢材等)
②盘点时存货要保持相对静止状态
③做好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
6.盘点后的账务调整:
①将差异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②根据差异原因,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7.盘点固定资产:
①一般由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②对于资产使用状态发生变动的及时更新数据。
③盘盈盘亏经批准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8.盘点固定资产:
①一般由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②对于资产使用状态发生变动的及时更新数据。
③盘盈盘亏经批准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 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等科目核算。
二、往来账目核对:
1.核对银行账户余额 2.核对员工借款 3.核对供应商与客户的往来
三、无票支出的处理
1.没有取得发票支出的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进行梳理,不满足文件规定的,整理出表格,为汇算清 缴纳税调整提供数据。
2.员工没有及时报销费用的处理
①通知2020年发票报销截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报销
②特殊情况不能报销的,提供费用类别和金额,财务预提计入2020 年的费用。
四、检查各科目余额
1.同一个客户在2个科目分别挂账
2.科目余额方向是否与科目相符(比如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在贷方)
3.损益类科目期末是否有余额
4.各科目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比如累计折旧是否大于固定资产)
五、年底应结转的事项
1.结转本年利润
当年盈利: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当年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向股东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各股东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六、涉税事项
1.所得税纳税调整
项目的准备无发票项目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职工薪酬捐赠支出固定资产一次扣除
2.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第23号)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 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 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③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 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④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 9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并随之更新。
4.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 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5.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①人员人工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 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 ×10%/(1-10%)。
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①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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