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偿赠与股权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
个人无偿赠与股权是否缴纳个税?
【答案】
对于个人受赠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即: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因此,个人取得赠送的股权不属于偶然所得,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个税的其他八项所得。也就是说,个人取得赠送的股权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赠与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无偿赠与股权,赠与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即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转让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虽然无偿转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计税成本以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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