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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及预收账款坏账损失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确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8-16
    普通

    【问题】

    应收及预收账款坏账损失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确认?

    【答案】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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