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增值税如何处理?进来你就知道了!
旅行社是一种专门为旅游者提供和安排旅行游览的服务机构,是一种社会服务性企业,以招揽和接待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是我国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
接下来带大家看看旅行社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扣除凭证并不必须是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有效凭证都可以,但是,如果专用发票用于差额扣除了,那么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例:A企业是一家旅行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取得旅游服务收入106万元,发生成本为63.6万元,包括各种景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接团费等各种费用。当月进项税额1万元已经勾选认证。
旅游服务差额征税的原理:不能抵扣
A旅行社账务处理如下:
(1)收取服务款项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2)差额扣除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3)取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贷:银行存款 1
(4)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6-3.6-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
例:某旅游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20年7月份,取得旅游价税合计总营业额106万元,当月取得购买其他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2万元,取得支付给接团的下游旅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2万元。则当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进项税额=2+2=4(万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4=2(万元)
例:光明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20年1月份,取得旅游价税合计总营业额106万元,当月取得购买其他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另当月购进了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6万元,则当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进项税额=1+6=7(万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7=-1(万元)
则在申报时,当月应纳税额为0,期末增值税留底税额1万元,在2月份反映在期初增值税留底中,在2月份时可以计算抵扣:
2月份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光明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方法。2020年1月份,组织两个旅游团队旅游,取得旅游价税合计总营业额106万元,其中一个团队由本公司全程组织旅游收取旅游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共支付费用价税合计53万元;另一个团队与旅游地旅游公司合作接团,支付接团旅游费用15.9万元。另外,当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0.2万元。当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差额计算销项税额可以扣除的费用=53+15.9=68.9(万元)
应纳增值税=(106-68.9)÷(1+6%)×6%-0.2=1.9(万元)
�我公司是旅游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行差额纳税,请问我公司除销售额中已抵减的费用外,其他的费用如水电费、办公费等取得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旅游服务出境免税需要进行备案并提供跨境服务合同、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等资料。
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时,可提供相关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根据财税【2016】36号“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该境外旅游服务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销售额该如何确定?此外,各层级转包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签证代理服务,可以以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签证费、认证费,不能开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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