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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财税要点,房地产会计必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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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非常热门

    很多会计想要从事或者转行到房地产

    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

    要掌握哪些财税要点

    你了解了吗?

    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

    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财税要点,房地产会计必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会计核算>>

    (1)商品房对外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

    (2)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5)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4)土地使用税

    参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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