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的热点问题,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热点问题,一起看看吧~
(一)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草鱼,是否免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养殖的草鱼,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草鱼,应按规定征增值税。
如果是杨树呢? 树苗呢?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社员种植的花苗再销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花卉种植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社员种植的花苗再销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四)农产品范围判断问题
1.粮食复制品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明确了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2.香料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胡椒、花椒和大料属于园艺植物,但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财务管理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完善,在工作中是否经常遇到问题呢?不用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财税问题与风险防范>为您解答,掌握合作社财税要点问题,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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