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税控设备的财税处理
现如今发票管理空前严格,基本所有行业都取消手工开票,即使保留,也只是保留了手工“撕”定额发票,这就无法避免的要购买税控器,就是开发票的设备。一提到“购买”这个词,您第一个想到是不是“又要花钱了!”,别担心,费用是由国家来给您“买单”。本文将税控设备的购买以及相关的财税处理梳理如下:
一、税控设备以及后续维护费的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二、购买税控设备以及后续维护费抵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国家给出”的意思是,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及技术服务费的款项,需要企业先交纳,但企业缴纳的款项,可以在将来缴纳增值税款时,在税款总额中扣除。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免增值税仅限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具体范围。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1、税控金税卡;2、税控IC卡和读卡器;3、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4、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打印机。
四、税控设备及后续维护费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税控设备维护费不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而是抵减应纳税额,所以不可以再加计抵减。并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对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相应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五、抵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六、税控设备及后续维护费抵免增值税的填报方法。
一般纳税人涉及三张表格的填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需要将当期发生的税控设备费及服务费抵减金额填写在第1栏第2列及第3列中,将本期需要使用抵税的金额填写在第4列中。若本期应纳税额小于可抵减金额,则余额应该填报在第5列中。《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选择“0001129914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其它栏次填报与附表四相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将会根据附表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数据进行抵减。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如果纳税人已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则还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23栏及主表《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14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4填写说明第二条第(十九)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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