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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财税该怎样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09
普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 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 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财税该怎样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一、会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 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 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 

2019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9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7910元,取得进项税额100元 。销项税=7910/1.13*0.13=910元;进项税=100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90 

贷:银行存款 1490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330

2019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90元,同时支付当年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20元 

Ⅲ.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10 

贷:管理费用 330 递延收益 480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丼例) 

借:管理费用——折旧 37.25 

贷:累计折旧 37.25 

借:递延收益 37.25 

贷:管理费用——折旧 37.25 2019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90元,同时支付当年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79100元,取 得进项税额1000元 。 销项税=7910/1.13*0.13=9100元;进项税=1000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90 

贷:银行存款 1490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330

二、常见问题 

1、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否都可以抵减? 

答: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仅初次可以抵减,如果丢失或损毁重新购买则无法抵减。 

2、企业股买的税控设备分开票机是否可以抵减? 

答: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因此可以抵减。

3、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未抵减税额的,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继续抵减? 

答:可以继续抵减,申报时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的发生额里。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丌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认证抵扣的,需要进项转出。

5、购买的卷票开票机、支付的远程认证服务、会员费等可否全额抵减税额? 

答:根据文件规定,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税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设备的购买费用,取得专票的,可作为进项抵扣。技术维护费是指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服务费,不包括其它类型的服务费。 除上述以外的设备费用和服务费,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作为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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