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厦门税务 2025-11-19
普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有哪些税收优惠呢?一起来看看吧!

PART 01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温馨提示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按兼职性质用工的,则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PART 02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优惠1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优惠2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更多推荐:

免费资料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这些增值税知识点别错过!

异常扣除凭证6种情形+处理方法在这里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