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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从甲方与乙方的视角如何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2-15
普通

建安企业签订合同,如何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呢?快来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从甲方与乙方的视角如何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甲方(建设单位、发包方、业主)与乙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对于甲供工程的计税方式可以选择,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利用现有政策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

1、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的角度(有两个选择:包工包料OR清包工)

假设某房开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工程额(含税)为1亿元,其中材料价款(含税)为A(13%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如果是清包工,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可以开3%的专票。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临界点的计算:

(1)包工包料取得进项税:

建设单位取得进项税额=1/(1+9%)×9%=0.082569

(2)清包工取得进项税:

建设单位取得进项税额=A/(1+13%)×13%+(1-A) /(1+3%)×3%

(3)如果两种方式下进项税额相同:

则:A/(1+13%)×13%+(1-A) /(1+3%)×3%=0.082569       那么: A=0.622亿元

当建设单位直接采购获得13%进项税专用发票额(含税)占工程总额比例大于62.20%,宜采用甲供工程,可取得较高的进项税额。小于62.20 %不适应甲供材。(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结果)

2、乙方(建筑企业)的角度(签订甲供材合同有有两个选择:一般计税OR简易计税)

假设某房开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额(不含甲供材金额)为1亿元(含税),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含税)为B(假设税率为1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可以开专票)。建筑企业应纳增值税临界点的计算: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9%)×9%-B/(1+13%)× 13%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3%)×3%=0.029126

(3)假设两种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相同:

则:1/(1+9%)×9%-B/(1+13%) ×13%=1/(1+3%)×3%=0.029126

B=0.4645亿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结果)

若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价款占工程额的比例大于46.45%,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较少。

3、结论

(1)当工程材料款(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大于62.20%时,甲方(建设单位)应选择甲供材,乙方(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加简易计税方法,双方有利。但占在甲方(建设单位)的角度肯定希望乙方(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当工程材料款(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小于46.45%时,以有利于甲方(建设单位)的视角,不选择甲供材,则乙方(建筑施工企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如果以有利于建筑企业的视角,建筑企业愿意建设单位采用甲供工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因为进项太少不划算)。

(3)当工程材料款(含税)为工程总额的46.45%~62.20%时,甲方(建设单位)不选择甲供,乙方(建筑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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