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从甲方与乙方的视角如何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选择好计税方法就是选择好了好的税务筹划为企业进行合理的避税了,那在工程项目中如何协调好双方选择一个计税方法呢?快来看下吧!
甲方(建设单位、发包方、业主)与乙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对于甲供工程的计税方式可以选择,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利用现有政策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
1.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的角度(有两个选择:包工包料OR清包工)
假设某房开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工程额(含税)为1亿元,其中材料价款(含税)为A(13%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如果是清包工,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可以开3%的专票。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临界点的计算:
(1)包工包料取得进项税:
建设单位取得进项税额=1/(1+9%)×9%=0.082569
(2)清包工取得进项税:
建设单位取得进项税额=A/(1+13%)×13%+(1-A) /(1+3%)×3%
(3)如果两种方式下进项税额相同:
则:A/(1+13%)×13%+(1-A) /(1+3%)×3%=0.082569 那么: A=0.622亿元
当建设单位直接采购获得13%进项税专用发票额(含税)占工程总额比例大于62.20%,宜采用甲供工程,可取得较高的进项税额。小于62.20 %不适应甲供材。(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结果)
2.乙方(建筑企业)的角度(签订甲供材合同有有两个选择:一般计税OR简易计税)
假设某房开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额(不含甲供材金额)为1亿元(含税),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含税)为B(假设税率为1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可以开专票)。建筑企业应纳增值税临界点的计算: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9%)×9%-B/(1+13%)× 13%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3%)×3%=0.029126
(3)假设两种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相同:
则:1/(1+9%)×9%-B/(1+13%) ×13%=1/(1+3%)×3%=0.029126
B=0.4645亿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结果)
若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价款占工程额的比例大于46.45%,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较少。
思考:都能拿到13%的发票吗?会有多种,有3%、6%、 9%、13%等多种,怎么办?
3.结论
(1)当工程材料款(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大于62.20%时,甲方(建设单位)应选择甲供材,乙方(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加简易计税方法,双方有利。但占在甲方(建设单位)的角度肯定希望乙方(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当工程材料款(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小于46.45%时,以有利于甲方(建设单位)的视角,不选择甲供材,则乙方(建筑施工企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如果以有利于建筑企业的视角,建筑企业愿意建设单位采用甲供工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因为进项太少不划算)。
(3)当工程材料款(含税)为工程总额的46.45%~62.20%时,甲方(建设单位)不选择甲供,乙方(建筑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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